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7月7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自2023年7月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047
1、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0.15%
0.12%
0.08%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50%
1.20%
0.80%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7日以内
7日(含7日)到30日
30日(含30日)到1年
1年(含1年)到2年
2年以上(含2年)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1.5%
0.75%
0.5%
0.2%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18650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7日以内
7日(含7日)到30日
30日以上(含30日)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1.5%
0.5%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其余因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亦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随后在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修订前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相关份额类别的收费标准将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修订后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
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投
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相关份额类别的收费标准将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林昌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
分配
十一、基金费
用
修订前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林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
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
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
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
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修订后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翔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
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
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
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
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可分
配收益根据持有该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
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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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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